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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计报表催报和初审等能否外包

日期:2015-11-10

·对统计调查表的催报不能外包
1.“外包”的法律用语为“承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首先,在承揽法律关系中,参与者仅为承揽人与定作人,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其次,承揽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各方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平等。
2.“催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政府统计调查的法定环节,是面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外部行为,也是政府统计机构的法定职责。首先,根据行政法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没有法律法规委托授权,不得转移和再委托。其次,在政府统计调查这一行政活动中,各方参与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调查是其职权,统计调查对象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是其义务。
3.在统计工作实践中,统计机构对在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限内未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进行催报。根据《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无论是经催报后按时报送了统计资料,还是经催报后仍未按照报送统计资料,均构成了统计违法,前者为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后者为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有上述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将统计调查表催报外包给第三方承揽人,就意味着行政权力的转移,作为民事法律参与者的承揽人具有了行政职权。因此,对统计调查表的“催报”不能“外包”。
·对统计调查表初审不能外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如果将统计调查表初审外包给承揽人,即意味着政府统计机构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第三方承揽人,
2.为了解决来信中提到的统计工作任务繁重与基层统计人员少的矛盾,在统计工作实践中,可以采用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以政府统计人员身份,对统计调查表进行初审的方式。
3.对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除签订聘用合同外,还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明确保密责任,确保临时聘用人员对统计调查表初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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