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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损坏、丢失赔偿

日期:2019-05-27

<>读者应爱护图书,如遗失或损坏图书、期刊,必须进行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一、 遗失赔偿

1、读者严重损坏图书或遗失图书,可以购买书名、著者、出版社相同的版本或该书新版予以赔偿(赔书后找到原书不予退赔),同时需赔偿书籍加工费用、芯片磁条条码费用。否则须按以下规定赔偿:

⑴一般中文图书按出版年份赔偿:

1-2年内出版者——图书价×3倍

3-5年内出版者——图书价×5倍

6-10年内出版者——图书价×10倍

11-20年内出版者——图书价×20倍

21-30年内出版者——图书价×30倍

出版年超过30年者——图书价×50倍

出版年超过20年者且为馆藏孤本——图书价×100倍

⑵丢失成套书刊中的一册,按成套书刊价格的5倍赔偿。

⑶外文、港台原版书按20倍赔偿。

⑷损毁线装书、善本书等特许借阅的图书按30倍赔偿。

⑸因图书丢失引起的图书超期,均按超期交滞纳金的规定处理。

2、遗失单本(包括合订本)期刊,基准价格为该刊全年价格。

⑴中文期刊单本按基准价格赔偿,合订本按普通图书赔偿标准,另加收装订费。

⑵外文影印期刊视具体情况按基准价格的5—10倍赔偿

⑶外文原版期刊按基准价格的10倍赔偿。

3、遗失单张报纸者,按全月合订本价格赔偿,遗失合订本报纸者,按合订本价格的5-10倍赔偿。

4、损坏图书、期刊视情节支付赔偿:

⑴损坏图书、期刊程度较轻者,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的,按书刊价格的3倍赔偿。

⑵损坏书刊较严重者,必须经过加工整修方能流通者,按原价5倍赔偿。

⑶读者剪裁、撕割书刊者,一律按偷书处理。


莆田市图书馆

201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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