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5-27
<>读者应爱护图书,如遗失或损坏图书、期刊,必须进行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一、 遗失赔偿
1、读者严重损坏图书或遗失图书,可以购买书名、著者、出版社相同的版本或该书新版予以赔偿(赔书后找到原书不予退赔),同时需赔偿书籍加工费用、芯片磁条条码费用。否则须按以下规定赔偿:
⑴一般中文图书按出版年份赔偿:
1-2年内出版者——图书价×3倍
3-5年内出版者——图书价×5倍
6-10年内出版者——图书价×10倍
11-20年内出版者——图书价×20倍
21-30年内出版者——图书价×30倍
出版年超过30年者——图书价×50倍
出版年超过20年者且为馆藏孤本——图书价×100倍
⑵丢失成套书刊中的一册,按成套书刊价格的5倍赔偿。
⑶外文、港台原版书按20倍赔偿。
⑷损毁线装书、善本书等特许借阅的图书按30倍赔偿。
⑸因图书丢失引起的图书超期,均按超期交滞纳金的规定处理。
2、遗失单本(包括合订本)期刊,基准价格为该刊全年价格。
⑴中文期刊单本按基准价格赔偿,合订本按普通图书赔偿标准,另加收装订费。
⑵外文影印期刊视具体情况按基准价格的5—10倍赔偿
⑶外文原版期刊按基准价格的10倍赔偿。
3、遗失单张报纸者,按全月合订本价格赔偿,遗失合订本报纸者,按合订本价格的5-10倍赔偿。
4、损坏图书、期刊视情节支付赔偿:
⑴损坏图书、期刊程度较轻者,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的,按书刊价格的3倍赔偿。
⑵损坏书刊较严重者,必须经过加工整修方能流通者,按原价5倍赔偿。
⑶读者剪裁、撕割书刊者,一律按偷书处理。
莆田市图书馆
201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