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12
书刊赔偿规定:
一、为使馆藏书刊充分发挥作用,满足广大读者借阅需要,确保国家资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二、遗失馆藏书刊,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1. 优先购买书刊赔偿:读者遗失书刊应以相同版本抵赔,或在工作人员认可的前提下以该书刊的较新版本原价赔偿,每本书刊另收取10元加工处理费。
2. 多卷本图书的赔偿:多卷图书单卷有标价的,则按单卷计算,单卷无标价的,则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
3. 履行书刊丢失赔偿后,将不再办理退还手续。
三、以污损、撕页、挖剪等行为损坏图书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1.撕页、污损、勾划、书写、调换、折叠、剪割等,违者按照文献原价赔偿;
2. 撕掉条形码或芯片者,按50元/册赔偿。偷窃图书者,除追回被窃图书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借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的处理。情节严重者,报送有关部门。